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育系统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10浏览次数:40

豫高发〔2017〕1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学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7号),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育系统宗教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教育系统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教育系统宗教工作是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马克思主义在各级各类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事关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培养,事关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全局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教育系统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宗教工作方针,不断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在全省教育系统得到有效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得到有效加强,各级各类学校广大师生思想政治状况总体态势向上向好。但是,当前教育系统宗教工作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有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宗教工作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将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各校工作开展不平衡,中小学宗教工作相对于高等学校开展滞后,民办学校宗教工作相对于公办学校有待加强;宗教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建设和经费支持力度有待加大,宣传教育开展不够深入,等等。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省情、教情的发展变化,涉宗教事件在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学术交流和安全管理等领域时有发生,务必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警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必须站位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上来,将宗教工作纳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中予以谋划,纳入教育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予以推动,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更加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定落实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新形势下教育系统宗教工作得到加强和改进。

二、明确教育系统宗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教育系统宗教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以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为根本依据,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宗教工作方针为基本遵循,以立德树人、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根本任务,以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广大学生、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为主题,以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为底线,将宗教工作融入国民教育过程之中,融入学校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各个环节,作为学校加强党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形势下教育系统宗教工作是落实教育工作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政治要求和战略任务,是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局面的重要保障,主要涵盖宣传教育、防范校园宗教渗透、学校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必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系统实施,不断完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制定有效工作措施,确保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在教育系统得到有效落实,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教育系统意识形态领域始终占据指导地位,确保各级各类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立足教育部门根本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引领

教育系统宗教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宣传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宗教知识和法治、科普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目标是教育引导师生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认识和对待涉及宗教的问题。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在学校德育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加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培养唯物主义思想认识,并深入发掘各类课程的教育资源,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融入到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教育体系,融入到学生专业学习之中,融入到校园文化之中。要将相关教育工作纳入国民教育过程之中予以规划实施,积极构建与学校德育和学科教育相互融合、各个教育阶段分步推进、相互衔接的教育体系。要把相关宣传工作融入到“无邪教校园”、“平安校园”创建和法治、科普宣传活动之中,依托学校宣传阵地开展多种形式、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宣传活动,营造积极健康的育人环境,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广大师生的思想认识。

(一)依托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加强教育引导

——在小学阶段,以“崇尚科学,反对邪教”为主题,与小学的自然、心理健康等学科教育相结合开展科普教育,重点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健康心理。农村小学可结合本地、本校实际重点加强面向留守儿童的反邪教警示教育,在高年级阶段定期通过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警示教育和法治教育,防止留守儿童被邪教拉拢、侵害。

——在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以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教育、法治教育为重点,与学校德育课程相结合,重点培养学生的唯物主义思想认识和法治精神。在普通中学的综合知识讲座中,每学年安排1个课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题教育。

——在高等教育阶段,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为主题,依托思想政治理论课,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教育,并辅助开展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宗教知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看待涉及宗教的问题。

——在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利用新生入学教育、班队会和主题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形式,针对不同教育阶段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规律,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开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等方面的教育,引导师生崇尚科学、自觉遵法守纪。鼓励各级各类学校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开发、实施相关校本课程和学校课程。

(二)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加强思想引领

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和宣传普及活动。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正确认识和对待涉及宗教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到学校开设科普、法治、民族宗教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和报告会,深入开展专题宣讲活动,加强对师生的思想引领。

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将修订、编印宗教政策、宗教知识等方面的宣传资料并发放到高校师生之中,持续开展宣传引领,普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宗教知识。各高校要依托高校反邪教协会,组织开展反邪教宣传活动,切实加强反邪教理论研究,营造良好和谐的校园育人环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自觉担负起辖区内中小学的宣传工作责任,积极开发、利用各类宣传资源,以反邪教宣传为重点,开展多种形式、适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的宣传活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广大师生的思想认识。

四、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做好防范校园宗教渗透工作

学校是传播科学文化知识的场所,是传播科学无神论的阵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防范、制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必须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措施得力。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出台有效措施,把防范校园宗教渗透工作落实到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明确政策要求,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开展宗教活动。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严禁宗教教职人员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讲授宗教课程、开设讲座。严禁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师生在学校中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及穿戴、佩戴带有宗教极端色彩的服饰标志。少数民族学生、信教学生较多的学校,要明确分辨学生的民族风俗和宗教习惯,在尊重学生民族风俗的前提下,明确反对、制止学生在校园内组织、参加涉及宗教的任何活动,教育引导学生把精力集中到学业学习上来。学校无法准确界定的情况,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请示。

(二)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学校思想文化阵地管理。校内组织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要建立完善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细化监管措施,防止利用学校讲坛、课堂宣传宗教思想观念。普通中小学邀请校外人士到校开设讲座、报告会或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凡可能涉及民族宗教等内容的,事先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批并就讲授内容进行沟通协商,讲座过程中安排专人全程听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新进教师、引进人才的政治观、宗教背景审查,严格教学管理,防止利用学校课堂讲台传播宗教。加强校园网络管理,防止利用学校网络进行传教。

(三)正确处理扩大教育开放与防范宗教渗透的关系,加强涉外活动管理。学校师生的涉外学术交流、涉外访学访问、学校组织的涉外冬(夏)令营等活动要有针对性的加强行前教育,增强师生的政治敏感性。邀请境外人员开展讲学、研讨等学术交流活动,对附加宗教条件、搞传教活动的要坚决拒绝。严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校园从事传教活动,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教育领域的活动言论监管,不得以公益、慈善为名从事非法传教活动,对涉宗教外籍教师、专家和留学生要加强教育引导。引进国外原版教材、使用国外网络教育资源、订阅各种国外报刊杂志,要严格把关,坚决抵制利用宗教搞思想文化侵蚀。各级各类学校(包括院系、个人)、教育系统各单位接受境外课题经费的,要了解经费来源和研究背景、目的等有关情况,对涉及宗教等敏感问题的研究项目,一律不予批准;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要增强政治敏感性,不得开展与党的教育方针和宗教工作方针不符合的课题研究。

(四)依法依规处理传教渗透活动。学校师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借机传教、传播宗教思想的,要坚决制止,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管理规定做出处理,必要时要向当地公安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师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给予解聘、开除。发现学生、教职工穿戴反映宗教信仰的服饰、标志的,第一次予以谈话,第二次予以教育训诫,仍不改正的要坚决解聘、开除。教育系统各单位干部职工有参与邪教活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管理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影响恶劣的要坚决解聘、开除。

五、加强学校综合管理,维护学校和谐稳定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要完善健全校园门卫制度和巡查制度,维护良好教育教学秩序,防止社会人员进入学校开展宗教活动。加强学校四防(人防、物防、技防、制防)建设,在重点部位落实视频监控,力争实现全覆盖、无死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发现校园周边有人散发宗教传单、开展宗教活动,要及时劝阻,必要时要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二)抓住关键环节、关键节点,做好综合防控。各高校在学年开学后要及时开展学生、教师信教情况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工作主动权。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教人员借新生入校、寒暑假和社会实践机会拉拢学生。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者特别是辅导员、班主任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思想状况,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教育引导的针对性、时效性。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对受到家庭和社会影响、有较浓厚宗教兴趣、参加过宗教活动的学生要加强正面宣传教育。

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

(一)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落实教育系统宗教工作的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完善各省辖市党委统战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的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专门协调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统战、宗教、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同统战部门每年至少召开2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当地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履行调查研究、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的职能,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工作体系。高校党委对学校宗教工作负有主体责任,要把学校宗教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和完善符合本校实际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处理重要问题。高校党委中心组每年安排一次高校宗教工作专题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宗教政策方针,研究学校宗教工作。高校党委要树立宗教工作大格局意识,把宗教工作纳入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予以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党委书记负总责、党委行政领导在各自分管领域负分管责任、统战部门和学工部门具体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院系、单位分别落实的宗教工作体系。要把政策宣传、思想教育、学生管理、安全保卫、教育教学管理、涉外活动管理、教职工管理等各项工作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做到岗位明确,职责清晰,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相应工作体系,落实具体工作责任,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把宗教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学校基层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要在宗教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做好在优秀学生、青年教师和学术带头人中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广大学生凝聚在党团组织的周围。要加强对团员的教育管理,教育引导共青团员在学校宗教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及时发现、报告涉及宗教渗透的苗头性、预警性信息。

(四)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纳入教师资格考试范围,把好教师入口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将相关内容纳入教育系统干部(行政干部、校长、专任教师和辅导员、班主任)培训计划,切实增强教育工作者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切实增强依法办学的自觉性。重点抓好学校的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共青团干部、安全保卫人员的教育培训,在各类培训中增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提高他们对宗教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工作能力。高校要加强学生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先进分子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工作信息,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

(五)加强考核督查。把学校宗教工作纳入学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作为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教育系统各学校、单位凡出现校园传教渗透现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在“平安校园”、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中予以一票否决。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而发生严重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责任。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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